•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0-17 17:54:12 股吧网页版
同辉信息: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17


证券代码:920090 证券简称:同辉信息 公告编号:2025-105
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

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9 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立案调查。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7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8 号),具体内容如下:

当事人: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辉信息或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戴福昊,男,1975 年 6 月出生,时为同辉信息实际控制人,时任同辉信息
董事长、总经理,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崔振英,女,1974 年 7 月出生,时为同辉信息实际控制人,时任同辉信息
副总经理,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姬海燕,女,1978 年 7 月出生,时任同辉信息财务总监,住址:黑龙江省鹤
岗市向阳区。

赵庚飞,男,1979 年 2 月出生,时任同辉信息董事、科影视讯(北京)信息
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影视讯,后更名为同辉数文(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址: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李刚,男,1972 年 11 月出生,时任同辉信息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及 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同辉信息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同辉信息姬海燕、赵庚飞、李刚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应当事人戴福昊、崔振英的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戴福昊、崔振英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同辉信息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8 年至 2021 年期间,同辉信息及其下属子公司科影视讯、北京威尔文教
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后更名为同辉(北京)数智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通过虚构业务合同、提前或延后确认收入等方式虚增收入、利润,导致同辉信息披露的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2021 年年度报告以及引用了 2018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
财务数据的《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说明书》(以下简称《发行股票
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同辉信息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2021 年分别虚
增营业收入 2,017.30 万元、961.70 万元、1,497.61 万元、1,806.53 万元,分
别虚增利润 1,046.43 万元、814.86 万元、737.48 万元、587.82 万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合同、财务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同辉信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2013 年修订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96 号,以下简称 2013 年《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2019 年
修订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1 号,以下简称 2019年《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 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第五条、2013 年《管理办法》第六十条、2019 年《管理办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戴福昊作为同辉信息时任董事长、总经理,组织、指使公司虚增收入、利润行为,签署同辉信息 2018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及《发行股票说明书》并保证所
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依据 2013 年《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2019年《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同辉信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崔振英作为同辉信息时任副总经理,指使、参与公司虚增收入、利润行为,签署同辉信息 2018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及《发行股票说明书》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依据 2013 年《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