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0
证券代码:920086 证券简称:科马材料 公告编号:2026-021
浙江科马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科马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9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
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办法〉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浙江科马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浙江科马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减持》《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3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科马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及限制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北交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第五条 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一)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二)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生效,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本条第一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股份总数作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以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实施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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