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1
证券代码:920076 证券简称:国亮新材 公告编号:2026-026
河北国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河北国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于 2025 年 11 月 7 日经北京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并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获得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河北国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5]2770 号),公司股票于 2026 年 1 月 22 日在北交所上市。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普通股 18,044,853 股,每股面值为人
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10.76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9,416.26 万元,
扣除不含增值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 1,914.06 万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7,502.20 万元。
募集资金已于 2026 年 1 月 16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6]第 ZB10004 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放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并已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开平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唐山市分行和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唐山贝斯特高温材料有限公司与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行和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
三、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河北国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开平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责。
丙方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和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3,000.00 万元
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并提供专户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丙方有权要求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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