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9
证券简称: 国亮新材 证券代码:920076
河北国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Hebei Guoliang New Materials Co.,Ltd.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北环道 35 号)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12 层、15 层)
二〇二六年一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河北国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重要承诺
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如下:
(一)与本次公开发行有关的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
“一、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三、本人自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期间不减持公司股票。但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终止的,本人可申请解除限售。
四、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限售期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五、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如有违反,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和近亲属《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
“一、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人自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公开发行股票并进入北京证券交易所之日期间不减持公司股票。但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终止的,本人可申请解除限售。
三、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限售期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四、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如有违反,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其他持股 1%以上股东(杨佳良、项洪伟、张彤、王艺萌)《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
“承诺人对公司经营发展坚定看好,为维护本次发行上市后公众投资者对
公司的信心以及公司股价在一定期限内的稳定,承诺人承诺自 2025 年 12 月 30
日起至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后 3 个月届满之日或本次发行终止之日,承诺人不会以任何形式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会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则承诺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产生的任何收益归公司所有;由此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同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
“一、本人持续看好公司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的股份。
二、对于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三、若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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