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1
证券代码:920068 证券简称:天工股份 公告编号:2025-109
江苏天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实施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 2025 年 9 月 11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
及修订由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江苏天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开征集公司股东权利的行为,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开征集公司股东权利(以下简称“公开征集”),是指符合条件的主体,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提案权等股东权利的行为。
下列行为不属于本细则所称公开征集的行为:
(一) 采用非公开方式获得上市公司股东委托;
(二) 未主动征集情况下受到上市公司股东委托;
(三) 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开展或参与公开征集活动,应当诚实信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不得滥用公开征集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在公开征集中实施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投票权。
第四条 上市公司股东接受公开征集,将表决权、提案权等股东权利委托征集人代为行使的,应当将其所拥有权益的全部股份对应的该项权利的份额委托同一征集人代为行使。
第二章 公开征集的主体
第五条 下列主体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征集:
(一) 公司董事会;
(二) 公司独立董事;
(三) 持有公司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
公司独立董事、持有公司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征集公司股东权利:
(一)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三) 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公开征集的其他情形。
征集人自征集日至行权日期间应当符合本条前两款规定。公司、公司股东会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不得对征集人设置除法定限制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董事会作为征集人的,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并公告相关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作为征集人的,须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七条 征集人行使征集获得的股东权利的,或者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受征集人委托为征集活动提供服务的,均不得转委托第三人处理有关事项,但指派本单位工作人员处理的除外。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受征集人委托为公开征集提供服务的,应当核实征集人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了解征集事项,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开展活动。征集人存在以下情形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不得为其提供服务:
(一)不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
(二)征集事项明显损害公司整体利益;
(三)拟采用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与征集人和征集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不得接受委托。
第三章 公开征集具体方式及信息披露要求
第八条 公司应当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公开其指定的邮箱、通信地址、联系电话或电子化系统等,接收公开征集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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