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1
证券代码:920068 证券简称:天工股份 公告编号:2025-110
江苏天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股份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 2025 年 9 月 11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
及修订由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江苏天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股份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天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公司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因下列情形回购本公司股份(以下简称回购股份)的,适用本
制度: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四)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前款第(四)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百分之二十;
(三)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百分之五十;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公司回购股份,应当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得损害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回购股份中应当忠诚守 信,勤勉尽责。
第四条 公司回购股份,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
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证券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证券交易所的 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 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六条 公司回购股份,可以结合实际,自主决定聘请财务顾问、律师
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并与回购股份方案一并 披露。
前款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及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回购股份相关事宜进行尽职调查,并保证其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
证券欺诈等违法违规活动。
第二章 回购股份的一般规定
第八条 公司回购股份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二)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三)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债务履行能力;
(四)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拟通过回购股份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因本制度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款第(一)项。
第九条 公司回购股份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之一进行:
(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制度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应当通过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式进行。
上市公司采用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参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要约收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司触及本制度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董事会应当及时了解是否存在对股价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和其他因素,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股东关于公司是否应实施股份回购的意见和诉求。
第十一条 公司因本制度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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