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5
证券代码:920068 证券简称:天工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9
江苏天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情况概述
江苏天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已于 2024 年 11 月 1 日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委员会审核通过,并于 2025 年 4 月 3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5
年 3 月 31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苏天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635 号)。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6,000.00 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94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36,400,000.00 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 30,083,350.96 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06,316,649.04 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募集资金已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已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出具了《验资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 2500348 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放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公司(甲方)已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支行(乙方)和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丙方)签署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
三、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本协议以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相关业务规则中相关条款为依据制定。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 账号为1104030329000411139。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 3,000 吨高端钛及钛合金棒、丝材生产线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该专户的使用不可支取现金,不得办理跨机构通存通兑业务,不得购买支票和商业汇票等可托收借记凭证,不得办理质押,不得作为保证金账户及办理其他业务(但乙方按规定扣收手续费等银行费用或其它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的相关要求,丙方已经向甲方、乙方告知有关廉洁从业的规定,丙方将遵守法律法规,公平竞争,合规经营,不直接或者间接收受或者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3、丙方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相关业务规则要求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核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核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朱凤军、施山旭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保荐代表人电子邮箱。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3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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