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3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华洋赛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5]第 352 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18层
电话:86-21-3886 2288 传真:86-21-3886 2288*1018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中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华洋赛车/公司 指 浙江华洋赛车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2024 年激励 指 浙江华洋赛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
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 指 《浙江华洋赛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
案)》
本次解除限售 指 公司为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
宜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持续监管办法》 指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2025
修正)》
《监管指引第 3 号》 指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股权
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章程》 指 《浙江华洋赛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交所 指 北京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容诚 指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华洋赛车股份
法律意见书 指 有限公司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元 指 人民币元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华洋赛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5]第 352 号
致:浙江华洋赛车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华洋赛车 2024 年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为本激励计划提供法律服务。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核查验证了本次解除限售所涉及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的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以及有关证言已经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主管部门公开可查询的信息或口头陈述作出判断;
3.公司保证已提供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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