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0
证券代码:920045 证券简称:蘅东光 公告编号:2026-011
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9 日召开第二届董
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委托理财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
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保证公司资 产安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 引第 1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 相关业务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
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公司财产进行
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开展的委托理财业务。
第四条 为保证公司资金安全,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应坚持“依法合规、风险可控、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四)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以自身名义或其子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他人或个人账户进行操作。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决策程序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1,000 万元的,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超过5,000 万元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未达到上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相关人员审批。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的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制度约定的应当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情形。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得超过已审议的投资额度。
第三章 日常管理及报告制度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委托理财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必要时可以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二)筹措委托理财所需资金,办理委托理财相关手续,按月对理财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并进行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
(三)负责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财务负责人、总经理、董事长报告,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四)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确保其及时、足额到账。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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