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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2-10 17:17:02 股吧网页版
关于给予湖南德众汽车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2-10

北京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6〕3 号

关于给予湖南德众汽车销售服务股份有限
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湖南德众汽车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怀化工业园鹤城分园鸭嘴岩物流产业区。

段坤良,湖南德众汽车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易斈播,湖南德众汽车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

经查明,湖南德众汽车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众汽车)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5 年 12 月 24 日,德众汽车披露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
对 2023 年年报、2024 年年报、2025 年半年报财务数据进行更正。其中,2023 年归母净利润调增 765,320.74 元,调增比例为4.39%;2024 年扣非后归母净利润调增 119,132.39 元,调增比例为 58.69%;2025 年上半年利润总额调减 871,521.70 元,调减比例为 97.70%。

德众汽车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试行)》(2023 年 8 月 4 日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2023)》)
第 1.5 条、第 5.1.1 条、第 6.1.2 条,《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试行)》(2024 年 4 月 30 日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2024)》)第 1.5 条、第 5.1.1 条、第 6.1.2 条,《北京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 25 日修订,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第 1.5 条、第 5.1.1 条、第 6.1.2 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
露违规。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段坤良、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易斈播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德众汽车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规则(2023)》第 1.5 条、《上市规则(2024)》第 1.5 条、《上市规则》第 1.5 条的规定。

在纪律处分事先告知过程中,德众汽车、段坤良、易斈播向本所提交了书面申辩:一是不存在故意虚构、隐瞒财务数据或操纵利润的主观故意。二是上述差错仅为跨期调整,总体利
润无变化,未误导投资者决策、损害投资者利益。三是上述差错系公司自行发现,在未被监管机构发现前,已主动启动差错更正程序、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四是公司始终积极配合我所核查工作。五是公司已制定并落实专项整改措施。

根据违规事实和情节,结合当事人的申辩情况,本所认为:一是根据我所《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财务数据错报相关规定,公司定期报告中存在会计差错且更正后对相关财务数据影响较大的,即构成财务数据错报违规。二是财务数据属于上市公司的重要经营信息,对投资者决策影响重大,且德众汽车 2024年年报、2025 年半年报中相关更正科目差异幅度达 58.69%、
97.70%,占比较大、情节较重。三是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4 日
披露差错更正公告,系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于 2025 年 12 月 16 日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相应整改,
上述申辩理由与事实不符。四是公司配合监管核查、落实整改措施等属于公司持续整改规范的义务范围,本次纪律处分已予以考量。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经北京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根据《上市规则》第 11.5 条、第 11.6 条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德众汽车、段坤良、易斈播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
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上述主体如对本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复核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北京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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