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0
北京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6〕3 号
关于给予湖南德众汽车销售服务股份有限
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湖南德众汽车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怀化工业园鹤城分园鸭嘴岩物流产业区。
段坤良,湖南德众汽车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易斈播,湖南德众汽车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
经查明,湖南德众汽车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众汽车)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5 年 12 月 24 日,德众汽车披露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
对 2023 年年报、2024 年年报、2025 年半年报财务数据进行更正。其中,2023 年归母净利润调增 765,320.74 元,调增比例为4.39%;2024 年扣非后归母净利润调增 119,132.39 元,调增比例为 58.69%;2025 年上半年利润总额调减 871,521.70 元,调减比例为 97.70%。
德众汽车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试行)》(2023 年 8 月 4 日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2023)》)
第 1.5 条、第 5.1.1 条、第 6.1.2 条,《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试行)》(2024 年 4 月 30 日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2024)》)第 1.5 条、第 5.1.1 条、第 6.1.2 条,《北京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 25 日修订,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第 1.5 条、第 5.1.1 条、第 6.1.2 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
露违规。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段坤良、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易斈播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德众汽车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规则(2023)》第 1.5 条、《上市规则(2024)》第 1.5 条、《上市规则》第 1.5 条的规定。
在纪律处分事先告知过程中,德众汽车、段坤良、易斈播向本所提交了书面申辩:一是不存在故意虚构、隐瞒财务数据或操纵利润的主观故意。二是上述差错仅为跨期调整,总体利
润无变化,未误导投资者决策、损害投资者利益。三是上述差错系公司自行发现,在未被监管机构发现前,已主动启动差错更正程序、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四是公司始终积极配合我所核查工作。五是公司已制定并落实专项整改措施。
根据违规事实和情节,结合当事人的申辩情况,本所认为:一是根据我所《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财务数据错报相关规定,公司定期报告中存在会计差错且更正后对相关财务数据影响较大的,即构成财务数据错报违规。二是财务数据属于上市公司的重要经营信息,对投资者决策影响重大,且德众汽车 2024年年报、2025 年半年报中相关更正科目差异幅度达 58.69%、
97.70%,占比较大、情节较重。三是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4 日
披露差错更正公告,系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于 2025 年 12 月 16 日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相应整改,
上述申辩理由与事实不符。四是公司配合监管核查、落实整改措施等属于公司持续整改规范的义务范围,本次纪律处分已予以考量。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经北京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根据《上市规则》第 11.5 条、第 11.6 条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德众汽车、段坤良、易斈播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
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上述主体如对本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复核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北京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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