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2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德众汽车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六年一月九日
致:湖南德众汽车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德众汽车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律师见证,并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德众汽车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二)本所律师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为发表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依法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刊登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bse.cn)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通知等公告事项;
2、出席会议的股东身份证明文件等;
3、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
4、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5、本次股东会会议文件、表决资料等。
鉴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2 月
24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bse.cn)上公告了《湖南德众汽车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该通知公告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议案内容、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 月 9 日下午 2:00 在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国
际汽车城德众汽车大楼四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
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网络投票起止时间:2026 年 1 月 8 日 15:00—
2026 年 1 月 9 日 15:00。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现场会议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8 名,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103,857,51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0730%。
经查验,除上述股东以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公司现任的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等及本所律师,该等人员具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列席会议资格。
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
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为 3 人,所持股份总数 6,6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37%。
(三)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临时提案的情况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无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现场会议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了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出席会议股东就列入本次股东会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及表决。表决结束后,由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与本所律师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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