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0-10
证券代码:873879 证券简称:开发科技 主办券商:华泰联合
成都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4 年 10 月 9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董
事会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无需回避表决;尚需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成都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成都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
治理结构,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法律以及《成都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的常设机构,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遵照《公
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设董事长一名。
第四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和更换,任期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
连任。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组织的意见;
(二)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三)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四)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在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在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担保等事项:
(十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决定高级管理人员人数设置及其报酬、福利、津贴、奖金、待遇以及其他激励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七)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并向股东会提交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十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批准和修订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
(十九)审议章程及其附件规定应当由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的审计报告
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确保公司治理机制合法、合理且给所有的股东提供了合
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在审议召开公司年度股东会的董事会上对公司上一年度的治理机制运行的合理、有效性进行讨论、评估。前述评估结果应在公司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八条 董事会应针对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审批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第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依据《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制度已经获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事项,董事长可以授权总经理或其他人员签署相关合同及其他文件,公司可适时出具相应授权书。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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