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3
证券代码:874194 证券简称:泰凯英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管持股变动管
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5 年 10 月 23 日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
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管持股变动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称“高管”)等主体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事宜, 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 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减持(》以下称“《8 号监管指引》”)、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3 号——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称 “《13 号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管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称“北交所”)规则、《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高管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
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管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董事、高管持股变动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管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
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北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管。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管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及时向北交所申报其个
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职务信息、证券账户、持股情况等)。
(一)公司的董事、高管在公司股票上市前;
(二)新任董事、高管在相关决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管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
(四)现任董事、高管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公司股东存在一致行动人的,应当及时通过北交所业务系统填报和维护一致行动人信息。一致行动人的认定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权益分派导致的变动除
外),董事、高管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在获悉当日报送股东持股变动情况信息,包括姓名、职务、变动日期、变
动股数、变动均价、变动原因等,并在北交所规定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管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期间。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管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
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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