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9
北京市微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微明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慧忠里 103 号洛克时代 B-1213
关于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致: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具体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操作的获授权主承销商。北京市微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微明”、“我们”或“本所”)受民生证券的委托,作为本次发行过程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210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证公告〔2025〕20 号)(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北证公告〔2025〕8 号)(以下简称“《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北证公告〔2023〕55 号)(以下简称“《发行与承销实施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中证协发〔2023〕18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北京市微明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超配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的出具,本所律师作出声明如下:
1.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战略投资者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记载或者误导之处;该等文件资料于提供给本所之日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2.本所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主承销商、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等出具法律意见;
3.本法律意见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并提交监管部门备案。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以上声明,本所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超额配售的情况
经确认,根据《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公布的超额
配售选择权机制,民生证券已按本次发行价格 9.17 元/股于 2025 年 8 月 11 日(T
日)向网上投资者超额配售 4,602,273 股,占初始发行股份数量的 15.00%。超额配售股票全部通过向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的方式获得。
二、发行人对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内部决策
经本所律师确认,2024 年 3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4 年 3 月 22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等关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相关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相关事宜。
2025 年 3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有关具体事宜的议案》《关于延长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2025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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