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证券代码:920015 证券简称:锦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5-129
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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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6 票,反对 0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升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聘任(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内部控制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股东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执业质量记录及质量管理水平;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改聘程序
第五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会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选聘方式的,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 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第九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程序为:
(一)审计委员会提议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并由公司有关部门配合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相关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将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议案报请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条 审计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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