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证券代码:920015 证券简称:锦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5-132
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制定<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6 票,反对 0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
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或其指定的联络人;
(三)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如有,下同)的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事项的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报告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带有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报告人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章 重大信息报告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形成的决议;
(三)发生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交易,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但对于公司发生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的,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
(四)发生或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规定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应当及时报告。
(五)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或者财务资助;
(六)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2.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
5.北京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上述规定。
(七)重大风险事项:
1.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2.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3.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4.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5.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6.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7.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三)项中关于交易标准的规定。
(八)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司章程;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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