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7
证券代码:920015 证券简称:锦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5-122
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华新材”“发行人”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
行”)超额配售选择权已于 2025 年 10 月 24 日行使完毕。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具体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操作的获授权主承销商(以下简称“获授权主承销商”)。
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情况具体如下:
一、本次超额配售情况
根据《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公布的超额配售
选择权机制,浙商证券已按本次发行价格 18.15 元/股于 2025 年 9 月 16 日(T 日)
向网上投资者超额配售 490.00 万股,占初始发行股份数量的 15.00%。超额配售股票全部通过向本次发行的部分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的方式获得。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
锦华新材于 2025 年 9 月 25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自公司在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之日起 30 个自然日内(含第 30 个自然日,即自 2025 年 9 月 25 日至
2025 年 10 月 24 日),获授权主承销商有权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以竞
价交易方式购买发行人股票,且申报买入价格不得超过本次发行的发行价,购买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股份数量限额(490.00 万股)。
锦华新材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0 个自然日内,浙商证券作为本次发行的获授权主承销商,未利用本次发行超额配售所获得的资金以竞价交易方式从二级市场买入本次发行的股票。
锦华新材按照本次发行价格 18.15 元/股,在初始发行规模 3,266.6667 万股的
基础上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新增发行股票数量 490.00 万股,由此发行总股
数扩大至 3,756.6667 万股,发行人总股本由 13,066.6667 万股增加至 13,556.6667
万股,发行总股数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7.71%。发行人由此增加的募集资金总额
为 8,893.50 万元,连同初始发行规模 3,266.6667 万股股票对应的募集资金总额
59,290.00 万元,本次发行最终募集资金总额为 68,183.5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
含增值税)金额为 4,920.80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63,262.70 万元(如尾数存在
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三、超额配售股票和资金交付情况
超额配售股票通过向本次发行的部分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的方式获得。战略
投资者与发行人、浙商证券已共同签署《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战略配售协议》,明确了延
期交付条款。
本次战略投资者同意延期交付股份的安排如下:
序 战略投资者名称 实际获配股数 延期交付股数 限售期
号 (股) (股) 安排
1 国泰海通君享北交所锦华新材 1 号战略配售 3,266,666 3,266,666 12 个月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 西北有色金属研究院 275,565 0 6 个月
3 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92,893 0 6 个月
4 浙江环科环境研究院有限公司 192,893 0 6 个月
5 重庆康普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192,893 0 6 个月
6 湖北君邦新材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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