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证券代码:920007 证券简称:酉立智能 公告编号:2025-120
江苏酉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江苏酉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酉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江苏酉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监管指引第 3 号》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以下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第 3 号》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程序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持续监管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第 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激励计划实施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程序合规,相关决议有效,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4、公司不存在为任何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获得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形。
5、公司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核心团队及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
综上所述,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同意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江苏酉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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