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酉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月
目 录
一、公司实施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和条件 ...... 8
二、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 10
三、本次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 13
四、本次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 ...... 15
五、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 17
六、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 17
七、本次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 18
八、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情况 ...... 18
九、结论意见 ...... 19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的含义如下:
公司、酉立智能 指 江苏酉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 指 江苏酉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次股票激励计划 计划
《激励计划(草 指 《江苏酉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
案)》 励计划(草案)》
《公司章程》 指 《江苏酉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所 指 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交所 指 北京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持 续 监 管 办 指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法》
《监管指引第 3 指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股权激
号》 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酉立智能装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酉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酉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酉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酉立智能”或“公司”)委托,担任公司实施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管理办法》《持续监管办法》、北交所发布的《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第 3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激励计划的有关法律事项及公司为此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和有关事实(上述所有内容均以本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
1. 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经办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
材料、副本和复印材料、书面或口头的确认和说明(以下统称“公司材料”);
2. 提供给本所的公司材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所有提供给本所的原件和正本均是真实的;所有提供给本所的副本、复印件、扫描件均与原件完全符合;
3. 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材料,且不存在任何遗漏、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所有提供给本所的公司材料自提供之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具有效力,且未被取消、撤销、修改、替代或终止;
4. 公司材料中的签名和印章(若有)均是真实的,且签名或盖章的人士均获得有效授权;针对公司材料中的签署文件,签署方均具有签署和履行该文件的权力、能力和有效授权,且该文件对各签署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除非本法律意见书另有明确声明);
5. 所有提供给本所的政府批准、同意、许可、证书、执照、资质、登记、备案或其他官方文件,以及由第三方出具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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