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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8-03 18:47:35 股吧网页版
晟楠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8-03


证券代码:920006 证券简称:晟楠科技 公告编号:2026-055
江苏晟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江苏晟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3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
职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 0 票。本议案无
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江苏晟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晟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晟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
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的程序和要求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但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董事会办公室收到辞职报告后,应当立即受理登记并报告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会同人力资源、内部审计、财务、法务合规等相关部门核查离职生效时间、继续履职情形、信息披露、工作交接、离任审计、公开承诺及其他未尽事项。前述受理登记和内部核查不构成对依法生效的辞任或者辞职设置批准条件。

第四条 除本制度第八条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四)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或者相关公告未披露。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董事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因不符合任职资格而停止履职、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并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任有关的情况,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的,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在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董事长代
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除前款规定外,独立董事还应当在辞职报告中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披露离任公告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离任时间、离任的具体原因、离任的职务、离任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及保障履行的措施、离任事项对公司影响等情况。按照公司离职管理制度妥善做好工作交接或接受离任审计,明确保障承诺履行、配合未尽事宜的后续安排。

第五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连任的,自股东会选举新一届董事的决议通过之日
自动离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离职将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职工代表董事的任期届满和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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