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1-21 17:44:34 股吧网页版
伊泰B股: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1-22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关于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GLO2026BJ(法)字第0116号
致: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伊泰(集团)香港有限公司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伊泰集团”)的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伊泰
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及一致行动人伊泰(集团)香港有限公司自 2025 年 1 月 22
日起 12 个月内增持公司 B 股股份相关事项(“本次增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应声明的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

2、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本所已得到伊泰集团的保证:伊泰集团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4、 对于《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伊泰集团、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5、 本所律师仅就与伊泰集团一致行动人本次增持有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境内法律事项(以本《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财务、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中国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基于专业分工及归位尽责的原则,本所律师对财务、会计、评估等非法律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在《法律意见书》中涉及有关财务、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涉及境外法律或其他境外事项时,本所律师亦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或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该等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或结论的适当资格。

6、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伊泰集团一致行动人为本次增持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第二节 正文

一、 本次增持增持主体的主体资格

(一) 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本次增持的增持主体为伊泰(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伊泰集团香港”或“增持主体”),伊泰集团香港为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控股股东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伊泰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及一致行动人。

根据伊泰集团提供的资料,伊泰集团香港于 2008 年 10 月 13 日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香港”)成立,商业登记号码为 39881766,公司编号为 1279058,企业类型为私人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为 19/F DESVOEUX RD WEST, HONG KONG,目前为依法存续的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伊泰集团香港为中国香港注册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

(二) 增持主体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

根据伊泰集团提供的资料、伊泰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伊泰集团香港出具的
书 面 确 认 , 并 经 本 所 律 师 通 过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网 站
(https://www.gsx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