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7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年6月6日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
选任、履职等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修订)(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
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
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二章 选任
第四条 董事会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
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 担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
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最近三年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证券交易所对其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次数累计达到二次以上;
(六)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上市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
应当及时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
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八条 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
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任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
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 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
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董
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
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履职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
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本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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