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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06 17:49:06 股吧网页版
锦旅B股:锦旅B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07


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6 月 6 日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修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修订)》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
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
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采用直通信息披露和非直通信
息披露两种方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提交信息披露文件,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的媒体)对外披露。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
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 公司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依法对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和实行实时监控。

第十条 本制度适用下列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一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
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在中国证
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公司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公司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第十四条 公司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
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
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七条 本制度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有关招股说明
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八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
行情况报告书。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
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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