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7
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管理制度
(2025 年 6 月 6 日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
第一条 为规范和推进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建设和管理,根据《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条例》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诚信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职业操守,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督促公司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履行他们的职责,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公司章程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自觉加强诚信建
设,规范自身行为,对公司和投资者承担诚信责任。
公司董事长、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诚信责任主体。
第六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承担的诚信责任
和义务:
1. 忠实履行职责,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
则;
2. 公平对待所有股东,股东不论大小,一视同仁;
3. 坚守信息披露公开、公平、公正和真实、准确、完
整的原则,公司重大信息应以公司董事会的名义在指定报刊和网站对外披露,不得以个人名义和其它任何方式事先向外泄漏,保证所有投资者在同一时间获得同一信息,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4. 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树立
良好的个人品质,不以权谋私,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的个人利益;
5. 加强公司治理,完善股东会、董事会、高级管理人
员等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建设,建立健全各项内控制度,使公司法人和管理者履行职权的行为制度化、规范化;
6. 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规章制度所规定的
其他诚信责任和忠实勤勉义务。
第七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诚信原则而
给公司和投资者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诚信履职情况的
检查考核每年至少一次,并与奖惩制度挂钩。
第九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诚信履职的有关记
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管。
第十条 本制度未规定,但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2007年4月18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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