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11-06
证券代码:875083 证券简称:林泉股份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江苏林泉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6 年 11 月 6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林泉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林泉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江苏林泉汽车零部件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 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表决等事项适用于本规
则,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列席股东会 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
程以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
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按合并报表数据确定,下同)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按合并报表数据确定,下同)绝对值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本规则所述“交易”是指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1)购买或出售资产;(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3)提供财务资助;(4)提供担保;(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10)放弃权利;(11)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等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前述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与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相应的决策程序。已经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