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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0-22 17:22:15 股吧网页版
林泉股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林泉股份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10-2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林泉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 录

目 录 ...... 1
释 义 ...... 5
正 文 ...... 9
第一部分 《首轮审核问询函》回复 ...... 9
一、问题 1.股权清晰与申报新增股东...... 9
二、问题 2.行业周期性与汽车饰件市场空间...... 31
三、问题 3.创新特征披露与技术协同能力...... 54
四、问题 4.公司治理有效性及内控规范性...... 65
五、问题 11.其他问题...... 84
第二部分 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项的补充披露及更新...... 95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95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95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95
四、 发行人的设立...... 99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99
六、 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99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100
八、 发行人的业务...... 100
九、 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01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02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05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08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108
十四、 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09
十五、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10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110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住
房公积金...... 111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14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114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14
二十一、 《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115
二十二、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15
二十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结论性意见...... 11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林泉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案号:01F20261851
致:江苏林泉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林泉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林泉股份”)的委托,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担任发行人本次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涉有关事宜已于 2026 年 6 月24 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林泉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林泉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2026 年 7 月 27 日,北京证券交易所下发了《关于江苏林泉汽车零部件股份
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首
轮审核问询函》”),同时鉴于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以下简称“补
充核查期间”、“补充事项期间”或“补充期间”)发行人经营状况、财务数据等有关事项发生变化,且发行人聘请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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