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0
证券代码:875083 证券简称:林泉股份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江苏林泉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 2026 年 4 月 10 日召开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林泉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江苏林泉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林 泉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
等可适用的监管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 格遵守。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权益分派导
致的变动除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在获悉当日报送股东持股变动情况信息,包括姓名、职务、变动日期、变动股数、变动均价、变动原因等。
第二章 持股变动管理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而被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可能触及《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
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一)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二)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生效, 显示公
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
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本条前一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
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以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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