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0
证券代码:875083 证券简称:林泉股份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江苏林泉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 2026 年 4 月 10 日召开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林泉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江苏林泉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 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江苏林泉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适格
监管部门等之间的沟通联络,确保联络渠道的畅通。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维护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有效运行,办理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
信息披露事务、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董事会秘书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
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前述相关工作经验包括,具备五年以上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或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有《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 最近三十六个月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采取三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三) 最近三十六个月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 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五) 被适格监管部门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六)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认定的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如下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定保密制度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工作,在发生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向相关方或监管部门报告。
(二) 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三)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股权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包括协调公司与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督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等;
(四) 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监管规则的培训;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及时提醒董事会,并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
(五) 负责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适格监管部门的问询;
(六)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
会董事会秘书,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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