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0
证券代码:875083 证券简称:林泉股份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江苏林泉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 2026 年 4 月 10 日召开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林泉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江苏林泉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 3 名以上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
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即召集人,下同)一名,由独立
董事委员担任,并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
最低人数要求时,公司董事会应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在改选出的新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有权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
必要时可以解聘或更换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有关经营方面资料及被考评
人员有关资料的整理及准备、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并牵头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具体执行。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
(一) 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研究、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并提出建议;
(二) 研究、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三) 审议、评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有权对其进行绩效考评;
(四) 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或计划的执行情况;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
方案。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薪酬方案或计划,须报经董
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或计划,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履行职权时,有权对发现的问题采取以下
措施:
(一)口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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