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0
证券代码:875083 证券简称:林泉股份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江苏林泉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 2026 年 4 月 10 日召开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林泉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林泉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
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
股东的合法权益。审计委员会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
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审计委员会因履职发生的有关费用由公司依据相关规定承担。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 3 名以上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且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审计委员会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如具有经济、财会、法律、管理或具有在公司同行业企业长期工作等方面的工作经历等),具备有效的履职能力。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即召集人,下同)一名,由独立董事委
员担任,并经审计委员会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最低人数要求或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委员的人数不符合要求时,公司董事会应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在改选出的新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有权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评
估,必要时可以解聘或更换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由公
司董事会秘书牵头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具体执行。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 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七)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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