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0
公告编号:2026-054
证券代码:875083 证券简称:林泉股份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江苏林泉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 2026 年 4 月 10 日召开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林泉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林泉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 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江苏林泉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持
有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 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最后并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董事当选人 的一种投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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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由公
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
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 2 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且公司选举 2 名及以上董事。
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公司股东会决议认为需要实行累积投票制的情形,公司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
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六条 在股东会上拟发生适用累积投票制的情形时,董事会或其他适格
召集人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选举
第七条 股东会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或董事会秘书应明确告知与会股
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并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八条 股东会在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出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即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第九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按意愿将其拥有的全
部投票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进行分配,分别投向各位董事候选人。
第十条 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股东所投的
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时,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应分开投票。即:
(一)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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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表决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表决权数只能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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