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0
公告编号:2026-050
证券代码:875083 证券简称:林泉股份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江苏林泉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 2026 年 4 月 10 日召开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林泉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林泉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方、其他承诺人的承诺及 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林泉汽车零部件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述“承诺”是指公司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
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司、公 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前述作出承诺的主体包括公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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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以下简称“承诺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承诺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承诺人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
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的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四条 承诺人做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
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要求。承诺人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公开承诺,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第五条 承诺人按照相关规定在公司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
并购重组、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依法依规有明确的履约期限。
第六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适格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三章 承诺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
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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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人应当在承诺中作出履行承诺声明、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并切实履行承诺。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所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九条 承诺人应当关注自身经营、财务状况及承诺履行能力,在其经营
财务状况恶化、担保人或者担保物发生变化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其无法履行承诺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披露或说明有关影响承诺履行的具体情况,同时提供新的履行担保。
第十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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