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0
证券代码:875083 证券简称:林泉股份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江苏林泉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 2026 年 4 月 10 日召开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林泉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规范江苏林泉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 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江苏林泉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
司”)的对外担保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当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或质押等。对外担保包括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各层级企业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
会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公司以外的单位提供担保。
第五条 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体提供担保的,由子公司按照
子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按照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达到本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的由本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视同本公司提供担保,应当按照公司章程、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第六条 公司计算担保金额/担保总额时,应当包括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金额以及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不包括子公司为公司或者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
第二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条件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进行审核,被担保对
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其他主体资格;
(二)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不存在较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三)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被担保对象虽不符合第七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与其发展
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且该担保风险较小的,经 2/3 以上公司董事会成员同意或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
应充分了解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债务人借贷资金用途,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按照合同审批程序审核担保合同,并根据董事会或股东会的需要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条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必要
时公司可以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表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第十一条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审
议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或其指定的第三人应当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范围应当与公司提供担保的范围相当。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子公司为他人提供反担保的,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
定履行审议程序,但公司及其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三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审批与决策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依照法定程序
审议批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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