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0
公告编号:2026-037
证券代码:875083 证券简称:林泉股份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江苏林泉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就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
导致回购股份和向投资者赔偿事项进行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鉴于江苏林泉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上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导致回购股份和向投资者赔偿事项作出承诺并接受约束措施。
(一)公司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
1、公司承诺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会讨论,依法回购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
公告编号:2026-037
按照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若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予以确定。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北交所对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公司自愿遵从该等规定。
4、如公司未履行上述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将在股东会、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
1、本承诺人承诺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公司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承诺人将利用在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促成公司及时依法回购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承诺人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若有)。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若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承诺人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司法判决,在本承诺人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本承诺人与投资者
公告编号:2026-037
等相关主体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予以确定。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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