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林泉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 录
目 录 ...... 1
声明事项 ...... 2
释 义...... 5
正 文...... 8
一、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8
二、公司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10
三、公司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 11
四、公司的设立...... 16
五、公司的独立性...... 21
六、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22
七、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 41
八、公司的业务...... 68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70
十、公司的主要财产...... 79
十一、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90
十二、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96
十三、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96
十四、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97
十五、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00
十六、公司的税务...... 104十七、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住房公
积金...... 106
十八、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13
十九、公开转让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115
二十、本次挂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11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林泉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案号:01F20254393
致:江苏林泉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林泉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林泉股份”)的委托,并根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协议》,作为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项目(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挂牌所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挂牌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本所经办律师在制作本法律意见书过程中,对与中国境内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于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三、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一)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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