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6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琦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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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目 录
目 录......1
第一部分 引言 ......1
第二部分 《问询函》之回复 ......3
一、《问询函》之问题 1“关于公司与中捷资源合作” ......3
二、《问询函》之“其他补充事项” ......17
第三部分 签署页 ......20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琦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琦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接受琦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琦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就琦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挂牌事项,本所已出具《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琦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琦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第一部分 引言
鉴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出具了
《关于琦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颁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等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审核问询函》中要求律师核查的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就核查情况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补充,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应当和《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一并使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的不一致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所及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声明以及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问询函》之回复
一、《问询函》之问题 1“关于公司与中捷资源合作”
根据申报文件及问询回复,(1)中捷资源全资子公司中捷科技为公司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公司主要向其销售工业缝纫机用伺服电机及控制系统,报告期内销售金额分别为 8,201.48 万元、11,094.25 万元、3,088.95 万元;根据公开信息查询,中捷资源 2022 年净利润为负。(2)中捷资源因未按规定履行临时报告义务,2006 年中期报告、2006 年年度报告、2007 年中期报告虚假记载被行政处罚,唐为斌为中捷资源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且被认定为 10 年内不适合担任董监高,林峰为中捷资源时任会计、财务主管;唐为斌2022年12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林峰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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