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18 21:28:39 股吧网页版
北京数字冰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轮审核问询回复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8

关于北京数字冰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主办券商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贵公司 2025 年 12 月 3 日出具的《关于北京数字冰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源证券”或“主办券商”)作为北京数字冰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字冰雹”或“公司”)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主办券商,会同公司、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北京中名国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对《第二轮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逐项进行了落实,需要相关中介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的问题,已由各中介机构分别出具核查意见,涉及到《公开转让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文件需要改动部分,已经按照《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要求进行了修改、补充。现对《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回复如下,请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中的简称与《公开转让说明书》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本回复中所列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与所列示的相关单项数据直接计算得出的结果略有不同。

本《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回复中的字体注释如下:

类别 字体

问询函所列问题 黑体(不加粗)

问询函问题回复 宋体(不加粗)

引用原公开转让说明书所列内容 宋体(不加粗)

公开转让说明书补充、修订披露的内容 楷体(加粗)

目录

问题 1.关于业绩真实性。...... 3
问题 2.关于其他事项。...... 24
其他问题 ...... 26

问题 1.关于业绩真实性。

(1)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8,972.56 万元、11,734.58 万元和
3,008.65万元,其中非终端销售占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75.28%、76.33%和 95.24%,公司未获取到终端客户验收的时间情况;(2)2024 年度,公司第四季度确认收入比例为 41.77%;(3)公司对报告期内主要客户 1-5 申请豁免披露客户名称;(4)报告期各期,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60.15%、57.39%和 45.51%,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5)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余额分别为 6,674.71 万元、6,874.73万元、7,319.80 万元,均为合同履约成本,部分存货长期未结转。

请公司:(1)结合合同条款约定、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公司仅获取中间客户验收单即确认收入的依据是否充分,收入确认时点是否准确,中间客户与终端客户验收时间是否存在较大差异,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情形;(2)说明公司 2024 年第四季度确认收入比例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列表说明公司2024 年 12 月确认收入的金额占比及主要项目情况,包括项目的中标时点、合同签订时点、合同金额、项目开始日、结束日、验收日、实际确认收入金额等,说明公司是否存在跨期确认收入的情形;(3)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同或类似业务,量化分析公司毛利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较多的原因及合理性;(4)结合公司项目的平均完工和验收周期等,说明合同履约成本中长期未结转项目的具体情况,长期未结转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履约纠纷或争议,公司针对上述项目的存货跌价计提方法及充分性,是否存在减值风险。

一、公司回复

(一)结合合同条款约定、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公司仅获取中间客户验收单即确认收入的依据是否充分,收入确认时点是否准确,中间客户与终端客户验收时间是否存在较大差异,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情形

1、结合合同条款约定、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公司仅获取中间客户验收单即确认收入的依据是否充分,收入确认时点是否准确

(1)关于合同条款约定情况

公司主营业务中数字孪生全行业解决方案业务涉及非终端销售,销售合同中
的验收条款通常约定“项目验收资料提交后,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递交验收申请,甲方在收到申请后组织验收”,即公司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