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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1-12 16:33:23 股吧网页版
博涛智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博涛智能热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发)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1-1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博涛智能热工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博涛智能热工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江苏博涛智能热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公司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为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事宜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本所已于2025年9月26日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博涛智能热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挂牌审查部于2025年10月22日出具的《关于江苏博涛智能热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对需要本所律师发表意见的事项,本所律师进行了进一步核查和验证,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修改和补充,上述文件的内容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上述文件的其他内容继续有效。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术语、名称、简称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声明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问题 5:关于历史沿革

根据申报文件:(1)公司不存在国资、外资、集体股东出资;(2)公司设立员工持股平台贤融聚辉、常熟福瑞登对员工实施股权激励;(3)截至目前,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霍李均与外部股东之间的对赌条款及其他特殊权利条款已解除,其中2025年9月,常熟海普斯、任卫丰以0元的价格将其持有的88.4483万股股份作为股份补偿转让给宝武投资。

请公司说明:(1)安徽安元创新风险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未认定为国有股东,苏辛(常熟)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未认定为集体股东的依据及其合理性、合法合规性,是否需要并履行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及资产评估备案程序,是否符合国资监管相关规定,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流失的风险,是否符合《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 号》相关规定;(2)员工持股平台参与人员的出资形式及出资款缴纳情况,内部流转、退出机制及对所持公司股权的管理机制,是否涉及份额锁定期限、绩效考核指标、人员服务期限等安排,相关机制是否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股权激励实施过程中是否存在纠纷争议,目前是否已实施完毕,是否存在预留份额或其他特殊安排;(3)特殊投资条款的解除过程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现存有效或挂牌期间恢复效力的特殊投资条款,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未解除的特殊投资条款,如存在,请说明条款内容,是否存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请主办券商、律师:(1)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2)结合入股协议、决议文件、支付凭证、完税凭证、流水核查情况、分红款流向等客观证据,说明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及持股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等主体出资时点前后的资金流水核查情况,并说明股权代持核查程序是否充分有效,公司是否符合“股权明晰”的挂牌条件;(3)结合公司股东入股价格是否存在明显异常及入股背景、入股价格、资金来源等情况,说明入股行为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未披露的情形,是否存在不正当利益输送问题;(4)说明公司是否存在未解除、未披露的股权代持事项,是否存在股权纠纷或潜在争议。

回复:

一、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 安徽安元创新风险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中新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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