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21
证券代码:875057 证券简称:斯丹姆 主办券商:中金公司
斯丹姆(北京)医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
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26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表决
通过,并于 2026 年 1 月 10 日经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斯丹姆(北京)医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斯丹姆(北京)医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对外担保行为,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投资者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斯丹姆(北京)医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
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五条 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
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用反担保等必要措施防范风险,且
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八条 公司日常负责对外担保事项的职能部门包括总经理、审计委员会
和财务部。
第九条 被担保人向公司申请担保,应当提供包括被担保人近三年的资产
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未来一年财务预测、贷款偿还情况明细表(含利息支付)及相关合同、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简介、银行信用、对外担保明细表、资产抵押/质押明细表、投资项目有关合同及可行性分析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十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的申请及调查资料后,由内部审计部门对被
担保企业的资信状况、该项担保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对被担保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财务情况、投资项目进展情况、人员情况进行实地考察,通过各项考核指标对被担保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能力进行评价,就是
否提供担保、反担保具体方式和担保额度提出建议,经总经理审查同意后上报董事会。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担保决议后,由总经理审查有关主债
权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由总经理代表公司与主债权人签订书面担保合同,与反担保提供方签订书面反担保合同。总经理应将有关主债权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交由财务部管理,并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
提交股东会审批。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的担保;
(三)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
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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