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21
证券代码:875057 证券简称:斯丹姆 主办券商:中金公司
斯丹姆(北京)医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26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表决
通过,并于 2026 年 1 月 10 日经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斯丹姆(北京)医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斯丹姆(北京)医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职责,提高 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中心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斯丹姆(北京)医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的常设机构,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遵照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规则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与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董事 1 人。董事会设董事
长 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董事长任期 3年,可以连任。公司全体董事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第四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 3 年,任期从股东会通过之日
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本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六条 公司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关联交易等交易事项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具体如下:
(一)本条所指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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