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04
证券代码:875038 证券简称:明信测试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深圳市明信测试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议案已经 2025 年 9 月 3 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董事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明信测试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深圳市明信测试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颁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明信测试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全国股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
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等。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公布。公司在公司网站或者其他公众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上述信息披露平台。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全国股转系统,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要求将有关信息披露文件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配合为其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的工作,按要求提供所需材料,不得要求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文件或阻碍其工作。
公司在经营状况、公司治理、财务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
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强制性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应当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披露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九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严格履行承诺。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审核与披露程序
第十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以下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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