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7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明信测试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42 楼/41 楼/31DE/2403/2405 邮编:518034
42F/41F/31DE/2403/2405, Special Zone Press Tower, 6008 Shennan Avenue, Shenzhen, Guangdong Province 518034, China
电话/Tel: (+86)(755) 8351 5666 传真/Fax: (+86)(755) 8351 509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二五年十一月
目 录
第一节 声明 ...... 3
第二节 正文 ...... 4
《审核问询函》问题 1.关于历史沿革...... 4
《审核问询函》问题 2.关于业务合规性...... 32
《审核问询函》问题 7.关于其他事项...... 48
《审核问询函》其他重要事项...... 63
第三节 签署页 ...... 65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明信测试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
转让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GLG/SZ/A5988/FY/2025-1400
致:深圳市明信测试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根据与深圳市明信测试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担任公司本次挂牌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出具了《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明信测试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2025 年 10 月 22 日,全国股转公司出具《关于深圳市明信测试设备股份有
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就《审核问询函》中需要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声明
本所律师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所使用的定义与《法律意见书》相同,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声明的事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作为公司本次挂牌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因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而需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和有关事实以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合理、必要的补充核查与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 正文
《审核问询函》问题 1.关于历史沿革
根据申报文件,(1)2010 年 12 月,吴少华与麦逊电子共同设立公司;麦
逊电子曾为公司持股 51%的控股股东,现为公司持股 28.33%的第二大股东,公司多名董监高来自麦逊电子或其关联方,公司历史上存在通过麦逊电子向华为获取订单及销售情况;麦逊电子的经营范围与公司较为相似。(2)2018 年 2月,公司实际控制人吴少华受让麦逊电子持有的公司 11%股权,评估增值率达337.85%;吴少华历史上受让公司股权或认购出资的较多资金来源于向赵建蓉等人的借款。(3)2019 年 3 月,公司通过员工持股平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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