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7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 12 号英皇集团中心 8、9、11 层
8/9/11/F, Emperor Group Centre, No.12D, Jia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 010-50867666 传真/Fax: 010-56916450 网址/Website: www.kangdalawyers.com
北京 西安 深圳 海口 上海 广州 杭州 沈阳 南京 天津 菏泽 成都 苏州 呼和浩特 香港 武汉 郑州 长沙 厦门 重庆 合肥 宁波 济南 昆明 南昌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中科盛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一)
康达法意字【2025】第 0629 号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
目 录
《审核问询函》问题 5:关于经营合规性...... 3
《审核问询函》问题 6:关于历史沿革...... 24
《审核问询函》问题 7:关于其他事项...... 35
其他补充说明事项...... 43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中科盛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康达法意字【2025】第 0629 号
致:北京中科盛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中科盛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盛康”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接受中科盛康的委托,担任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在此之前,本所律师已就本次挂牌出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中科盛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康达法意字【2025】第 0498 号)(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
现根据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审查部于 2025 年 10 月 21 日出具的《关于北京中
科盛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的要求,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挂牌相关问题进行补充核查,并出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中科盛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原法律意见书的更新和补充,原法律意见书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仅供公司为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原法律意见书中所述本所律师的声明事项相关内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之术语和简称,具有原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之术语和简称相同的含义。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请文件一起上报。
本所律师秉承独立、客观、公正的态度,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在查验相关材料和事实的基础上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审核问询函》问题 5:关于经营合规性
根据申请文件,(1)2022 年 9 月,南微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发
明专利存在侵权,一审判决要求公司停止涉案专利产品的生产并对南微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赔偿;(2)公司主营业务为内镜诊疗、骨科手术、血液净化等领域医疗器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包括二类、三类医疗器械;(3)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劳务派遣用工占员工总数超 10%的情形;(4)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为 49.64%。
请公司:(1)说明报告期各期涉诉专利产品的收入金额及占比情况,停止生产涉案专利产品对公司生产经营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影响,最新诉讼进展;公司其他产品是否存在专利侵权的潜在诉讼风险;说明诉讼相关事项预计负债计提是否充分;(2)关于医疗器械……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