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30
关于华农恒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
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
华农恒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现对由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推荐的华农恒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申请文件提出问询意见,请公司与主办券商予以落实,将完成的问询意见回复通过全国股转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审核系统一并提交。
1.关于历史沿革。根据申报文件,2012 年8月至2017年5 月间公司以委托持股形式实施了员工股份赠与及配售方案;
2016 年 1 月至 2017 年 5 月曾存在穿透后自然人股东人数超
过 200人的情况;为还原代持,公司设立了赣州民泰、赣州民创、赣州民丰、新余民丰、赣州民信、新余民创等6个员工持股平台;历史上存在对外部人员进行股权激励的情况,当前赣州民创仍有 3名外部人员。
请公司:(1)①说明 2012年《股份赠与及配售方案》及其后续变更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方案制定的审议程序、激励对象的选取标准、是否存在服务期限制、受让或受赠股份的确定方式、激励股份数量的计算方法、同一时间不
同主体激励价格不同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涉及其他特殊利益安排、历次激励是否均符合当时公司制定的激励方案、是否涉及股份支付;②结合股权激励实施情况、代持形成及股份历次变动等情况,列表简要说明代持关系形成及演变的过程,包括但不限于股份变动时间、变动内容、代持人与被代持人(列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主要人员及相应人数)、代持股份数量、出资资金来源、穿透后实际出资的人员数量、人员身份构成及相应人数;③结合股权代持还原时相关人员实际持有股份的出资情况及代持解除还原过程,说明公司股权代持和解除涉及的股份、人员、资金是否明确对应,代持的解除是否充分、有效,是否已取得相关代持主体和被代持主体的确认,历史代持是否均已清理完毕,是否存在或潜在纠纷;④依据《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设立、超 200人时点、200人规范时点、代持还原时点,以列表形式说明自有限公司设立至今历次股份变动时的工商登记股东人数、经穿透计算的实际股东人数,是否存在非法集资、欺诈发行、公开发行或变相公开发行等情形,并说明公司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规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情形;(2)说明2017 年设立的 6 个员工持股平台的管理模式、权益流转及退出机制、员工发生不适合参加持股情况时所持相关权益的处置办法等
是否存在服务期、锁定期、回购等约定;股权激励是否已经实施完毕,实际控制人通过持股平台所持公司股份是否存在股权激励预留份额及其授予计划,是否会延续到挂牌后(3)结合股权激励过程中各外部人员的入股背景、入股或退出价格及其公允性,以及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关联关系、亲属关系等情况,说明员工持股平台中存在外部人员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外部人员或其对应的客户、供应商或关联方在报告期内与公司存在的资金或业务往来情况,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形。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就公司是否符合“股权明晰”的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以下核查事项:(1)结合公司股东入股价格是否存在明显异常以及入股背景、入股价格、资金来源等情况,说明入股行为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未披露的情形,是否存在利益输送问题;(2)结合入股协议、决议文件、支付凭证、完税凭证、流水核查、访谈确认情况等客观证据,说明部分激励对象未访谈或确认的原因,股权代持核查程序是否充分有效,如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员工持股平台出资主体以及持股 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等出资前后的资金流水核查情况;(3)公司是否存在未解除、未披露的股权代持,是否存在股权纠纷或潜在纠纷。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事项(1),并就股权激励涉及的股份支付处理
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2.关于子公司。根据申报文件,公司现存17家子公司,其中,恒青农牧、万年恒青、九江恒青、南城恒青系公司报告期内重要子公司;公司 15 家子公司存在少数股东,且少数股东中公司员工较多;报告期内公司注销了五原县恒青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九江海通水产科技有限公司 2家子公司。
请公司:(1)说明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在业务上的分工合作及业务衔接情况,各子公司在公司业务流程中从事的环节及作用、贡献程度、市场定位及未来发展规划;是否主要依靠子公司拓展业务,并结合公司股权状况、决策机制、公司制度及利润分配方式等说明如何实现对子公司及其资产、人员、业务、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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