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山东天骄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MT 25-28 层 邮编:200085
25-28/F, Suhe Centre, 99 North Shanxi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34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5 年 11 月
目录
第一节 引言 ......4
第二节 正文 ......6
一、《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1:关于历史沿革......6
二、《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2:关于特殊投资条款......41
三、《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3:关于合法规范经营......41
四、《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7:关于其他事项......61
第三节 签署页 ......9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山东天骄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山东天骄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山东天骄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山东天骄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已出具《关于山东天骄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
鉴于股转系统挂牌审查部于 2025 年 10 月 20 日下发了《关于山东天骄生物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现就《审核问询函》要求律师核查及发表意见的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出具《关于山东天骄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如无特别说明,本所律师于原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和释义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原法律意见书之补充性文件,应与原法律意见书一起使用,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原法律意见书内容有不一致之处,则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第一节 引言
本所律师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公司保证:公司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证明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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