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1
证券代码:875022 证券简称:星邦智能 主办券商:华泰联合
湖南星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14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5
年 8 月 29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湖南星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南星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管理,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公司对外投资的保值、增值,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湖南星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的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但不包括公司购买土地、建设房屋等固定资产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其形式表现包括但不限于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投资新建全资子公司、向子公司追加投资、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转
让、项目资本增减以及股票、期货风险投资及委托理财等。
投资项目涉及对外担保和关联交易的,应遵守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计划和主营业务发展的要求,有利于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与权限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主体,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各种投资事项做出审议决策;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作出投资决定。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 满足以下标准之一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等由董事会审议决定,但超过应由董事会审议的比例、限额的决策事项或合同,应报股东会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者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的交易事项,但是其中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应由股东会审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交易事项,但是其中交易标的(如股权)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的应由股东会审议;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交易事项,但是其中交易标的(如股权)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的应由股东会审议;
(四)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交易事项,但是其中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500 万元的应由股东会审议;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交易事项,但是其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的应由股东会审议。
满足以下标准之一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等授权总经理审议决定: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未达 1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未达 10%,或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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