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5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星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
挂牌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HUNAN QIYUAN LAW FIRM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 393 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 63 层
电话:0731 82953778 传真:0731 82953779
网站:www.qiyuan.com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
致:湖南星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星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邦智能”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挂牌事宜出具《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星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星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公司”)于2025年11月20日出具《关于湖南星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针对《审核问询函》相关事项进行了进一步核查与验证,现出具《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星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术语,除另有定义或注明外,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所使用的简称术语或定义具有完全相同的含义,本所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的声明也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称报告期系指2023年度、2024年度和2025年1-6月。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补充性文件,应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一起使用,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内容有不一致之处,则以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申请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目 录
释 义...... 4
正 文...... 6
1. 关于特殊投资条款...... 6
其他补充说明事项:...... 12
释 义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意义:
公司、星邦智能 湖南星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19 年 12 月 9 日由湖南
指 星邦重工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成立
招商兴湘(有限合伙) 指 湖南招商兴湘新兴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公司的现有股
东之一
佛山招科(有限合伙) 指 佛山市招科创新智能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
司现有股东之一
招盈诸城(有限合伙) 指 招盈(诸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现有股东
之一
港通一号(有限合伙) 指 济南港通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现有股东之一
无锡财……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