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4
关于
广州亨龙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
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中国 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层 邮政编码:518038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NO.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38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电子邮件(E-mail):info@ sundiallawfirm.com
网站(Website)www. sundiallawfirm.com
目录
一、 关于销售和客户......3
二、 关于历史沿革......6
三、 关于特殊投资条款......26
四、 关于其他事项之(1)关于二次申报......34
五、 关于其他事项之(2)关于公司子公司......40
六、 关于其他事项之(3)关于合作研发、委托研发......45
七、 关于其他事项之(4)关于订单获取......51
八、 其他补充说明......56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亨龙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信达三板字(2025)第 008-01 号
致:广州亨龙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与信达签订的聘请协议,信达接受公司委托,担任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信达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挂牌转让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已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亨龙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审查部于 2025 年 10 月 20 日出具的《关于
广州亨龙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信达律师就《审核问询函》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核查后,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亨龙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法律意见书》的补充。除上下文另有解释或说明外,信达律师在《法律意见书》所作的声明及释义仍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关于销售和客户
《审核问询函》1:关于销售和客户。根据申报文件,(1)2023 年、2024 年、
2025 年 1-3 月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22,484.83 万元、37,284.68 万元、5,371.62
万元;净利润分别为 1,000.21 万元、4,539.36 万元、159.52 万元;毛利率分别为 32.15%、31.46%、27.82%。(2)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销售占比分别为 11.74%、10.47%、3.82%。(3)报告期内,公司向第一大客户比亚迪系公司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 19.48%、47.32%、29.44%。
请公司:(1)关于境外销售。①说明境外销售前五大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经营规模等)、客户类型、合作稳定性等,经营规模与公司销售规模的匹配性,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人员与境外主要客户是否存在潜在或实质的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往来。②说明境内外销售毛利率差异的原因,境外毛利率明显高于境内的合理性;各期末境外销售应收账款的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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