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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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风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康达(广州)法意字【2025】第 0274 号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目 录
正 文......3
问题 4.关于历史沿革......3
问题 5.关于二次申报挂牌......30
问题 6.关于其他事项......32
问题 7.其他问题......44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风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康达(广州)法意字【2025】第 0274 号
致:广东风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委托,作为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工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挂牌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于 2025 年 9 月29 日出具了《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风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康达法意字[2025]第 0262 号,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鉴于全国股转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5 日下发了《关于广东风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本所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提供的资料,对上述审核问询函相关法律事项进行核查,出具《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风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非特别说明,《法律意见书》的释义和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公司本次挂牌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正 文
问题 4.关于历史沿革
根据申报文件,(1)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设立股东,2025 年 4
月 25 日,风华高科将其持有公司 21.5041%股权(对应 3032.1783 万股)以 8,459.18 万
元转让给电子集团;(2)2024 年,公司进行第二轮混合所有制改革,广晟集团批复《员工持股及引进投资者方案》,公司通过聚能投资、泰能投资、晟能投资、智锂投资、星
锂投资 5 个平台实施股权激励;(3)2021 年 5 月,子公司峰华锂电成立时,肇庆市金
叶产业基金投资有限公司出资 4,727.30 万元占峰华锂电 22.99%的股权,约定于 2024
年 11 月和 2025 年 7 月由风华新能原价分批回购其股权,按年化 2%的比例收取固定
收益。
请公司:(1)说明风华高科退出公司的原因及背景,转让价格定价依据及公允性,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2)结合广晟集团批复具体内容,说明公司股权激励及引进投资者安排是否符合《员工持股及引进投资者方案》,并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有效期、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以及变更、调整和终止实施等安排;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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