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9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毫厘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 苏州毫厘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苏州毫厘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公司”或“申请人”)的委托, 指派本所夏慧君律师、位贝贝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作为股份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及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 已就本次挂牌及转让出具了《关于苏州毫厘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现本所律师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
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于 2025 年 9 月 11 日出具的《关于苏州毫厘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要求就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所述及之本所及本所律师的声明事项以及相关定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另作定义的除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法律意见书》的补充。
一. 问询问题 4: 关于特殊投资条款。根据申报文件, 公司实际控制人与苏州苏商、金谷
青创之间存在回购条款。
请公司: (1)说明公司现行有效及挂牌期间附效力恢复条件的特殊投资条款内容, 公
司、实际控制人或其他股东与科技城二号、苏新绿碳、金谷启泓之间是否签署特殊
投资条款, 除回购条款外是否存在未披露的其他特殊投资条款, 相关特殊投资条款
是否存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定的禁止性情形。(2)说明公司、
实际控制人与苏州苏商、金谷青创签署的特殊投资条款的触发、履行及解除情况, 履
行及解除过程中是否存在纠纷, 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24SH3001011/BW/cj/cm/D6
(3)结合回购触发条件、回购金额测算情况及实际控制人资信情况等, 说明实际控制
人是否具备充分履约能力, 如回购条款触发对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相关义务主体任
职资格以及其他公司治理、经营事项产生的影响。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 说明公司现行有效及挂牌期间附效力恢复条件的特殊投资条款内容, 公司、实
际控制人或其他股东与科技城二号、苏新绿碳、金谷启泓之间是否签署特殊投
资条款, 除回购条款外是否存在未披露的其他特殊投资条款, 相关特殊投资条
款是否存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1. 公司现行有效及挂牌期间附效力恢复条件的特殊投资条款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申请人及相关股东签署之投资协议及相关补充协
议、解除特殊投资条款的协议约定, 申请人现行有效及挂牌期间附效力恢
复条件的特殊投资条款内容情况如下:
股东 特殊投资条款 义务承
担主体
如申请人未能2028年12月31日前完成在中国境内 公 司 实
或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 实际控制 际 控 制
人回购义务将自动恢复法律效力, 回购价格按以下 人彭彪
两者孰高原则确定:
苏 州 (1)投资方此次增资缴付的全额出资款及自从实际缴
苏商 纳出资日起至实际控制人及原股东实际支付股权回
购价款之日, 按年化收益率 8%单利计算利息(包括
已支付给投资方税后股利);
(2)回购时投资方所持有股权所对应的公司经审计的
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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